氣候變化背景下碳邊境調整措施研究

文章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冉靜2021-07-12 11:40

目前,多個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持以消極態(tài)度,加拿大已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美國在1998年簽署后一直未接受、加入、核準或批準該項議定書。同時,《巴黎協定》的具體落實面臨著許多挑戰(zhàn),美國又于2019年11月宣布正式啟動《巴黎協定》的退出程序。上述情況都表明了國際社會在氣候緊急狀態(tài)下選擇何種有效方法限制全球氣候變暖變得愈發(fā)緊迫。歐盟與美國曾在十多年前進行了與碳邊境調整措施相關的立法,但最終未能將該類措施予以實踐。自此,國際社會一直未停止就碳邊境調整措施進行討論,其中有一點認為碳邊境調整作為一種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手段會導致溫室氣體減排負擔的轉移,從而違反了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因此,本文從國際環(huán)境法律及國內法律視角出發(fā),在對碳邊境調整措施的類型、理論基礎及立法進程分析的基礎之上,認為評價碳邊境調整措施應結合目前的溫室氣體排放現狀以及氣候緊急狀態(tài),肯定了單邊措施在促進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而碳邊境調整措施在氣候公約下的合法性問題,應通過對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的法律性質和內涵的分析,得出碳邊境調整措施不違反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第一章對碳邊境調整措施的主要類型及理論基礎進行分析。通過分析兩種不同類型的措施的運作模式,明確某一國家或地區(qū)通過運用該單邊措施,使得進口產品承受與該國或地區(qū)內產品相當的碳成本負擔。隨后,重點介紹與此類措施相關的法經濟學理論。無論是碳排放權交機制還是碳稅機制,皆是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經濟手段,進而結合“公地悲劇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在氣候變化問題日益加重的今天,必須制定更加嚴格的氣候變化應對措施,確保各方主體在國際環(huán)境合作中避免因缺乏強制性履約機制,出現為實現單方利益而放棄維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情形,更應將國際社會視作一個整體,弱化國家或地區(qū)之間的劃分,實現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第二章對歐盟和美國與碳邊境調整措施有關的立法情況進行研究。為改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歐盟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并通過限制國際儲備配額的獲取方式緩解碳泄漏問題。隨后,歐盟提出通過碳均衡制度保護碳密集行業(yè)的競爭。而美國公布了一系列與能源和氣候變化有關的法案,規(guī)定了“涵蓋清單國家”、“涵蓋產品”、“國際儲備配額”等概念,并對是否需要提交國際儲備配額進行嚴格限制,以保護國內產業(yè)的競爭力。隨后,總結實施邊境調整措施可能會產生保護相關產業(yè)的國際競爭力、避免碳泄露、促進環(huán)境立法和減排負擔轉移的效果,為下文的立法價值進行鋪墊。最后,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現狀進行介紹,得出在當前緊急的氣候狀態(tài)下碳邊境調整措施對落實溫室氣體減排具有價值。第三章為碳邊境調整措施在氣候公約下的合法性考量。本章先厘清國際環(huán)境法對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明確這一原則的內涵在《巴黎協定》前后發(fā)生的變化。此部分重點關注《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的自上而下的減排模式以及階段性減排成果,得出為何《巴黎協定》會轉而采取自下而上的減排模式的原因。隨后,對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的內涵演變進行總結,并對其法律性質予以明確,明確該原則僅作為條約規(guī)則存在,國際環(huán)境法領域的條約并未對碳邊境調整措施進行規(guī)制,且發(fā)展至今其內涵已經逐漸從強調區(qū)別責任轉變?yōu)閺娬{共同責任。所以,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單邊措施,碳邊境調整措施與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不存在沖突。第四章就碳邊境調整措施對中國的挑戰(zhàn)進行介紹。由于中國的出口商品中高能耗產品占比較高,若某一國家或地區(qū)實施碳邊境調整措施,那么一定會給中國的能源密集型產業(yè)及其產品帶來巨大的挑戰(zhàn)。作為具有巨大國際影響力的發(fā)展中國家之一,我國應當堅持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談判以及同碳邊境調整措施相關的雙邊或多邊談判,為發(fā)展中國家爭取利益。另一方面,我國更應積極建立健全的國內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加快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立法,并考慮構建碳稅機制,為未來必要時候實施邊境調整措施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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