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額收益,謹防非法集資陷阱
甲集團經營虧損資金鏈斷裂,負責人張某甲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在公司要求下,分公司財務鞠某某,出納張某乙,業務團隊負責人竇某某,業務員寧某、寧某某、王某,以虛假身份對外聯系并通過隨機撥打電話、在公共場所散發宣傳資料、讓他人互相介紹等方式宣稱,甲集團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逐年大幅增長,該集團將向民間借貸資金300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項目前景良好,同時承諾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投資者利息,一年到期后歸還本金。期間,竇某某等人員還組織部分投資者參加“農家樂”旅游活動,繼續鼓吹所謂的投資項目,以穩住“老客戶”,吸引“新客戶”。
該分公司共向300余名投資者募集資金1900余萬元。鞠某某、張某乙在收到投資者資金后銷毀合同,并將所收資金的45%作為業務提成交給竇某某分配給業務團隊。其余 55%資金除支付利息、辦公樓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費、相關活動費以外,剩余款項全部匯入張某甲控制的銀行賬戶。
至案發,實際造成投資者損失共計1700余萬元。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上述人員提起公訴。最終竇某某、鞠某某、張某乙被判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處罰金,寧某某、寧某、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并發還各被害投資者,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1、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這些詞匯我們在很多新聞報道中經常看到,但卻不一定清楚它們的意思。
其實,在我國的《刑法》中并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是對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的統稱。其本質有3點:未經批準、公開性、資本的回報性。
當非法集資涉及到刑法時,主要有2個罪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者均是沒有資質卻從事了攬儲業務,但集資詐騙的目的是要坑了投資人的本錢。二者在刑罰上差異極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刑期為十年;而集資詐騙本質上是一種詐騙行為,最高刑期就可以到無期。
2、辨識非法集資,投資者要怎么做?
非法集資的名目繁多,手段各異,迷惑性極大,投資者要保持理性,結合非法集資的本質特征認真辨別。一般來講,投資者若遇到這些情形,則務必提高警惕:有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網絡、電話、傳單、推介會、組織免費旅游、帶領參觀等方式宣傳投資項目,向投資者承諾遠超銀行利息的高額回報,以個人賬戶或者現金方式收取集資款甚至當場支付部分返利、分紅,集資對象主要是中老年人,對投資項目只宣傳光明前景不提示風險。
當然,隨著公眾防騙意識的提升,騙子們也在不斷更新其誘騙手法,因此投資者在參與投資之前要先進行“四查”:
查公司主體資格。從事金融業務需要持牌經營,牌照一般是由一行兩會頒發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請公司提供經營業務許可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輸入公司名稱進行搜索,逐項排查企業存續狀態、經營狀況、經營范圍并加以判斷,遠離無牌無照經營的機構。
查企業的營銷方式。切勿輕信通過街頭傳單、酒店推介會、手機短信、電話營銷、自媒體信息推送(QQ、微信等)、上門推介、熟人介紹等傳播的投融資信息。
查承諾回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所有理財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息”。從一般市場規律來看,承諾回報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2倍以上的要特別謹慎參與。
查集資對象和資金使用對象。投資者須仔細查看發起集資人向誰集資,以及資金使用對象。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了解了非法集資的一種形式,當投資者面對此類陷阱時,一定不要抱著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資者按期還本付息,更不能再繼續向非法集資者注資,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遇到非法集資,首先應當選擇盡快退出,避免集資風險爆發后無法退出。其次,一旦發生損失,應當立即至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