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資·從我做起--投教宣傳系列之八
理性投資“防火墻”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本期是“理性投資·從我做起”投教系列宣傳的最后一期,本期和大家介紹一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該《辦法》作為投資者理性投資的“防火墻”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中國資本市場首部專門規范適當性管理的行政規章,是統領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母法”性質的文件。
一、什么是適當性管理?
適當性管理的意義是為投資者選擇合適的產品與服務,將合適的產品與服務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通常證券公司會根據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信息區分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例如將投資者劃分為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進取型5類;
同時證券公司會根據投資產品的流動性、投資方向、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等因素將產品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例如將基金劃分為低風險等級、較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較高風險等級、高風險等級基金5檔。
投資者與基金的適當性匹配原則如下圖:
購買金融產品時,除風險等級匹配要求外,適當性管理還要求投資者意向的“投資品種”、“投資期限”與產品情況進行匹配。
二、投資者如何分類?
由于證券期貨交易的復雜性,以及投資者專業水平、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對不同投資者區別對待、分類保護是證券期貨市場貫徹公平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的基礎。
《辦法》對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護。其中,強化了經營機構對普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時,應當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所屬類型并非一成不變,《辦法》明確規定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允許投資者分類做出有限調整,經營機構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投資者類別轉化;另外,《辦法》規定了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三、我能購買高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嗎?
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公司應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接受服務,如果投資者仍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服務時,證券公司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提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購買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的投資者不能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部分券商將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限定為風險承受能力為保守型且年齡超過80周歲或小于16周歲。對于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的投資者施行特別保護。對于此類投資者,券商不得向其宣傳推介、銷售或開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低風險以上)的產品或服務。
四、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一成不變的嗎?
⊙投資者在新開戶時進行首次風險測評,首次測評結果立即生效;
⊙后續將會有持續評估,評估的方式包括投資者通過調查問卷進行的主動評估,以及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交易行為、交易習慣進行后續評估。
⊙經營機構至少每兩年對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后續定期評估,經營機構評估調整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應當將評估結果交投資者簽署確認。如投資者拒絕簽署確認的,應當以調整前后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孰低”者為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應當告知投資者,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投資者如何配合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開展呢?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如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可承受損失的意愿等情況。不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投資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以便經營機構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類或匹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