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資者:
依據大商所發〔2017〕121號《關于調整焦煤、焦炭品種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通知》,我公司經研究決定,2017年4月10日結算時起,將焦煤、焦炭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至17%。
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請各位投資者密切關注市場變化,謹慎運作,理性投資,防范風險。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關于調整焦煤、焦炭品種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