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海羅某地下錢莊案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羅某地下錢莊案一審宣判,以非法經常罪分別判處羅某、莫某、李某和陳某4人有期徒刑9年至14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羅某、莫某、李某被驅逐出境。
經查,羅某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匯款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來滬開展人民幣業務,先后以其本人和他人名義分別在10多家銀行、電話銀行、通存通兌或匯款等方式,收取國內需要向新加坡匯款客戶的人民幣;同時負責向新加坡匯款客戶指定的賬戶支付人民幣,即作為新加坡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機構從事兩地對沖的匯兌業務。2004年至2006年4月案發,該地下錢莊在上海地區非法交易金額達到50.41億元。
案例二:遼寧沈陽金某地下錢莊案
2008年2月1日,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金某地下錢莊案進行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金某地下錢莊涉嫌為韓國邪教組織“攝理教”洗錢。“攝理教”教主鄭某在韓國犯有多項罪名,因潛逃而被國際刑警組織列入紅色通緝名單。2007年5月,鄭某在遼寧鞍山被中國警方逮捕,當場被扣繳非法資金折合人民幣600余萬元。經查,鄭某與沈陽市西塔地區金某地下錢莊存在大額外匯資金的兌換交易。2007年9月5日,遼寧警方展開抓捕行動,一舉抓獲金某等犯罪嫌疑人3名,搗毀了這個長期活動在沈陽市西紅塔地區的地下錢莊,繳獲用于非法交易的資金,總計折合人民幣266萬元。
該地下錢莊洗錢交易采取境內外分離的手法,具體的操作是:地下錢莊在境內外銀行同時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地下錢莊通過電話和傳真方式確定匯率和銀行賬戶后,再通過境內銀行和境外網上銀行系統完成匯兌交易。